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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建成后,建设单 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,项目 通过节能验收后,建设单位 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、验收 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 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 部门。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 产、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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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地址:杭州市凤起路361号国都商务大厦1208室 审核部:0571-88351385 能源部:0571-87792736 市场部:0571-88354469 环评部:0571-88351135/883182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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